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全面、公正、客观地评价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宿舍的综合行为表现,调动学生“做宿舍主人,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建设国际学生宿舍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特制定此考评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对入住西安交通大学国际学生宿舍的各类学生的行为进行量化考评,其结果作为表彰奖励和违纪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组织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际学生宿舍行为量化考评由国际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辅导员、后勤管理教师及国际学生宿舍服务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会”)委员组成的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考评管理工作,审核各楼宇每月报送的考评结果并存档;负责在楼宇内公示每月考评结果,公示期为三天;受理住宿生对当月考评工作的申诉,在受理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反馈给相关人员。

第五条 各楼宇成立由学院教师任组长,由楼宇管理服务人员、宿管会成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本校区内住宿生的宿舍行为量化考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任务有:

1、对本校区住宿生的日常行为表现进行检查、督导、管理和记录;

2、报送本校区宿舍违规违纪行为和先进事迹至学院留学生管理办公室;

3、各校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所有检查记录均纳入住宿生宿舍行为量化考评体系;

4、依据考评标准和日常记录给出本校区每位住宿生的考评结果,在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本月考评结果报送考评领导小组;

5、认真听取学生对考评工作的意见和申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考评采用逐月考评的办法,月成绩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构成,其公式为:月考评成绩=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学生入住后的第一个月基本分为100分,其它月份的基本分为前一个月的考评结果,学年考评结果为本学年最后一次的考评结果。

第七条 凡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在其考评总分中扣除20分,请取消其本学年表彰奖励的参评资格。

第八条 考评结果的使用:

(一)考评分值低于80分者,不予参评奖学金年度评审。

(二)考评分值低于100分者,不予参评优秀留学生标兵评选。

(三)其他各项表彰奖励,参评分值要求另行规定。

(四)学院设置文明宿舍和宿舍文明建设先进个人两项表彰奖励,每学期评比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期参评资格:

1、学期内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考评结果排名在本校区住宿生后30%者。

(五)住宿行为月考评扣分达20分以上且未因违规违纪受过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

(六)各类表彰奖励的参评分值原则上均以最近一期考评结果为依据;有期限要求的,根据相应要求执行。

第九条 已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不纳入住宿生宿舍行为量化考评管理范围,具体管理办法参照《西安交通大学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第十条 当学生在宿舍内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时,除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将按照第三章规定的考评标准予以考评和记录。

第三章 考评标准

一、住宿管理

第十一条 未按时办理相关临时住宿登记手续者,一次扣10分。

第十二条 拒绝接受安全卫生检查的宿舍,每人一次扣5分;拒绝或阻碍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一次扣10分。

第十三条 无故晚归且拒不办理登记手续者,一次扣10分。

第十四条 通过以下行为私自带访客进入楼宇者,一次扣10分:

1、将校园卡转借他人使用进出本人所住楼宇者;

2、未经批准自己刷卡带他人进入楼宇者;

3、未出示证件或试图回避门卫检查带访客进入楼宇者。

第十五条 留宿同性非本楼宇人员者,一次扣10分;留宿异性,一次扣20分。

第十六条 不按时缴纳住宿费者,扣10分。

第十七条 擅自调换房间者扣10分,经教育不改者或强行换房者,扣20分。

第十八条 不配合学院统一宿舍分配与整合、拒绝合房或调宿者,扣10分。

二、日常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自行车、摩托车未按指定位置停放者,一次扣2分。

第二十条 拒绝参与本宿舍公共区域内务卫生打扫者,一次扣2分;因个人内务卫生差影响本户考评成绩者,每次扣当事人3分,其他成员不扣分。

第二十一条 在宿舍楼内随地吐痰者,一次扣2分;在宿舍楼内公共区域抽烟者,一次扣3分。

第二十二条 在宿舍区有下列不文明行为之一者,一次扣3分:

1、破坏绿化设施;

2、采摘花卉;

3、挖掘、攀折或刻划树木;

4、践踏花坛或草坪;

5、在树枝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三条 向厕所或水槽内丢垃圾杂物,发现一次扣2分;造成下水道堵塞,加扣5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在宿舍公共区域粘贴、散发广告、海报或横幅,没收物品,责令清洗,一次扣5分。

第二十五条 在宿舍楼墙壁上涂写、刻画、张贴或弄脏墙面,一次扣3分;在宿舍内使用粘钩、铁钉、油漆等材料且无法恢复原状,一次扣5分;未经学院批准改造房间内部构造,一次扣10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在楼宇或宿舍内扰乱他人学习和休息者,给予相应扣分:

1、在房间内使用计算机等电器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者,一次扣2分;不听劝阻或经教育不改者,加扣5分。

2、喧哗、吹拉弹唱或者从事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娱乐活动者,一次扣3分;不听劝阻或经教育不改者,加扣5分。

3、聚会、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扔摔酒瓶、饮料瓶、水袋等,一次扣10分。

第二十七条 因个人过失损坏楼宇及宿舍内公共设施和设备者,扣5分;故意损坏者,扣10分。

第二十八条 在宿舍内饲养和携带宠物,如猫、狗、鸡、蛇、鼠等,扣10分。

第二十九条 房间内禁止做饭,一经发现没收器具,扣10分;认错态度不好或经教育不改者,扣15分;造成不良后果者,扣20分。

第三十条 攀爬楼道护栏或未经许可在楼顶活动,一次扣10分;以爬墙、跳墙等危险方式进出楼宇,一次扣15分。

第三十一条 在宿舍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30分:

1、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公共秩序信息;

2、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宗教、封建迷信、邪教活动;

3、在学生宿舍区使用或存放枪械和管制刀具;

4、种植、吸食、贩卖、隐匿或持有毒品;

5、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6、盗窃或抢劫公私财物,敲诈勒索;

7、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8、未经学校批准在宿舍区集会、游行、示威;

9、未经学校批准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和泼水;

10、未经舍友同意,通过网络视频或直播等形式侵犯他人隐私;

11、在宿舍区发生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构成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其它行为。

三、用水用电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浪费水资源行为者,一次扣3分;

第三十三条 未按时缴纳水电费者,一次扣5分。

第三十四条 在电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路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值班室;未及时停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次扣10分。

第三十五条 未经允许改造或破坏用水设施者,在卫生间加装马桶喷枪者,一次扣10分。

第三十六条 存放或使用《创新港学生公寓用电管理实施细则》中禁止存放或使用的器具,没收并扣10分;屡教不改者,加扣15分。

第三十七条 未经学院批准打开电表箱或进入专用配电间,一次扣10分;未经学院批准私自改造电路,一次扣20分;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一次扣20分。

第三十八条 在宿舍楼超负荷用电造成跳闸等供电事故者,一次扣10分;引起火情等严重后果者,一次扣50分。

四、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私自更换门锁、另加门锁者,一次扣10分。

第四十条 在学生宿舍区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液化气热水器、蜡烛等明火器具及其配件,没收并扣10分;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或有毒物品等,扣30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扣50分。

第四十一条 在宿舍窗外放置个人物品者,一次扣3分;在消防通道和公共空间堆放个人物品或垃圾者,一次扣5分;当个人物品或垃圾无人认领时,由该区域包含的户或房间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即每人扣5分;随意拿动和挪用楼宇内消防器材者,一次扣10分;人为损坏楼宇内消防器材者,一次扣20分。

第四章 奖励细则

第四十二条 在宿舍内表现突出者,除通报表扬外另行加分,具体细则如下:

1、参与文明楼宇和文明宿舍创建等活动的宿舍,每次宿舍内成员各加2分;

2、参与楼宇电子屏内容设计者,每次加5分;

3、向后勤管理办公室投递宣传材料或发表建设性意见者,一经采纳每次加5分;

4、被评为宿管会“优秀学生成员”者,加3分;被评为“优秀学生委员”者,加5分;

5、参与宿舍文化建设活动者,或组织楼宇学生积极参与各项文化活动者,每人每次加1-5分;

第四十三条 在内务检查中,成绩为A等的宿舍,舍长每次加5分,其他成员每次各加3分。

第四十四条 校级文明宿舍每位成员加5分,舍长加10分;院级文明宿舍每位成员加3分,舍长加5分;宿舍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加10分。

第四十五条 在宿舍内见义勇为、敢于同违规违纪现象和坏人坏事作斗争者,加10分。

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违规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倍扣分:

1、违规后认错态度不好;

2、连续出现同类型违规违纪行为;

3、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

4、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有意包庇他人违规行为,隐瞒错误事实真相;

5、结成团伙违规违纪;

6、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

第四十七条 违规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少扣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

3、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及伤害。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解释权归国际教育学院所有。之前有关住宿生宿舍行为表现的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