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留学生生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住宿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西安交通大学留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确保留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留学生公寓,包括西安交通大学兴庆校区西十三宿舍、西七宿舍、西八宿舍,雁塔校区医学院学生生活区留学生公寓南楼、北楼、中间楼以及财经学院留学生公寓。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留学生为所有在校居住的留学生,包括学历生和非学历生。

第二章 公寓管理规定


第四条 凡入住留学生公寓者,必须认真遵守公寓相关制度。
第五条 房间由后勤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禁止私自迁移、强占、转让和转租房间。
第六条 入住时须交纳住房押金,清点室内的物品后并签订住房协议。
第七条 留学生房间凡属自然空缺者,自空缺之日起由所住学生在两周内找他人合住。如逾期未合住,将按双人间或四人间收取住宿费用。
第八条 留学生学生如须单独住房,应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在住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后勤管理部门同意,交纳相应费用,方可入住。
第九条 禁止无正式婚姻关系者同居。
第十条 禁止私自留宿他人。
第十一条 凡已失去我校留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学校,逾期不搬离者,后勤管理部门将强制收回宿舍,并处理室内遗留物品。
第十二条 如申请校外住宿,须经后勤管理部门同意后,到西安市公安局外管处办理居留许可变更手续,缴清相应费用后归还房间钥匙,方可外住。(雁塔校区新生入学后必须在校内宿舍住宿满一年)
第十三条 携带大件物品外出时须到值班室登记。
第十四条 禁止私自拆换门锁、自配钥匙。
第十五条 临时停水、停电,应及时关闭水闸和电闸开关。
第十六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
第十七条 公寓楼每晚24:00锁门,学生必须在24:00以前返公寓。禁止翻越围墙、门窗。
第十八条 留学生需借用本人房间的钥匙,须到门卫值班室登记并抵押有效证件,用后及时归还。
第十九条 禁止从窗口向外泼水、倒垃圾,不得将剩饭、杂物(特别是卫生用品)倒入水池或便池内。
第二十条 禁止在楼道堆放任何物品,保证楼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寓楼内禁止饲养动物。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各种设施、物品,只供楼内住宿人员使用,不得污染、损坏、迁移、拆装。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公寓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或商品交易,禁止吸毒贩毒等任何违反中国法律和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自行车、电动车按指定地点存放,公寓楼内禁止停放自行车、电动车。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房间内外墙壁上乱贴、乱画污损墙面。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寓楼内私自散发、张贴和展览宣传品。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如需张贴海报、通知等须经留学生教育与管理办公室同意,并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者,管理员或留学生有权对其进行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于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视情节轻重将按《西安交通大学留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章 校外住宿规定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需校外住宿,须到留学生教育与管理办公室办理校外住宿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留学生必须于7月1日前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8月30日前将住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辅导员,并填写《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留学生住宿申请表》和《校外住宿合同》。(本条仅适用于雁塔校区留学生)
第三十一条 搬出前必须缴清所有费用,并预交10天住宿费双人间。
第三十二条 截止9月15日,留学生教育与管理办公室不再受理任何校外住宿申请。(本条仅适用于雁塔校区留学生)
第三十三条 个人物品必须及时清理,否则不予以查房退房。
第三十四条 搬出当天,在后勤管理办公室的安排下,由公寓服务员的陪同下进行查房。房间内任何物品的损坏或丢失应按照房间物品清单和住宿协议照价赔偿。
第三十五条 房间钥匙须于查房当天交还,否则住宿费将按迟交的天数扣除。
第三十六条 搬出后前往后勤管理办公室和留学生教育与管理办公室签字盖章,并交还住宿押金收据,领取住宿押金。
第三十七条 携带已签字盖章的表格、住房合同和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外出住宿手续。
第三十八条 办理完所有手续,须向辅导员递交已办理完的外出住宿手续表。

第四章 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公寓内严禁明火及焚烧物品。
第四十条 公寓楼内禁止吸烟。
第四十一条 禁止损坏和搬移公寓楼内消防器材。
第四十二条 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公寓楼内。
第四十三条 外出锁闭门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证件等贵重物品。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房间内使用电炉、电饭锅、电暖气、液化气炉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器具。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室内、走廊私拉乱接电线。
第四十六条 外出前务必关闭水阀、电闸开关,切断室内所有电源。
第四十七条 凡不遵守有关规定,酿成安全事故者,将按《西安交通大学留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宿舍用电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留学生公寓每月每人限额用电80度(6,7,8月每个房间限额用电为200度),超出部分电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每月28日统计用电量,若有超用电量,后勤管理办公室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留学生缴纳电费。逾期未缴者将停止供电。

第六章 公寓公用厨房使用规定


第五十条 禁止污损、拆卸、搬移公用厨房内的公共电器和设备。
第五十一条 使用电器必须按正常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完毕及时关闭电源。
第五十二条 禁止将剩饭、剩菜等抛洒或倒入水池内。
第五十三条 禁止将锅、碗等餐具、厨具摆放在厨房内。

第七章 公寓会客规定


第五十四条 会客时间为每天9:00—22:30。
第五十五条 留学生有客人来访时,访客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经验证后,访客须登记,并将证件暂押,方可会客。访客必须由被访人带入公寓楼内,会客结束后返还证件。
第五十六条 未带证件或不出示证件者一律不得进入。
第五十七条 访客不得留宿过夜。
第五十八条 严格遵守会客规定,访客必须在会客时间结束前离开宿舍。

第八章 留学生车辆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电动车、自行车进出院门必须下车慢行。
第六十条 保管好自己的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六十一条 购买二手自行车或电动车,须索要发票,并更改户名。
第六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驾驶摩托车。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校园内练习驾驶电动车。
第六十四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学校园内行驶不得超过5km/h。